国务院
国资委5日消息,近日,国务院
国资委印发了《国务院
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
清单》),重点选取5大类、35项
授权放权事项列入《
清单》。国务院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清单》的出台标志着落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各企业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细则,等了细则要支持”态度,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强调的是,
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企业集团总部,而要做到“层层松绑”,把
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管理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
清单》对各中央企业的
授权放权事项有21项,包括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中央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中央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
国资委同意后,中央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授权中央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中央企业除外)根据《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专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管控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
授权放权事项有6项。《
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
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授权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3个新业务领域,报
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
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授权董事会在5%-1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报
国资委同意后实施。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
国资委备案。授权中央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
清单》中对综合改革试点企业的
授权放权事项(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包括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
国资委报告结果。中央企业按照国家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34号)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
国资委备案。授权董事会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内,将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
清单要求。授权董事会决定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股权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变动超过10%的,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
国资委报告。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
清单要求。
国务院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
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提出精简43项监管事项;2018年
国资委出台了《国务院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
清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25号,以下简称《权责
清单》),明确了9大类36项权责事项。与以往工作相比,今年出台的
授权放权清单主要亮点可以概括为“3个更加”:一是更加明确相关条件和程序,确保
授权放权落实落地。《
清单》的每项授权都务求条件明确、程序细化、权责清晰,确保
授权放权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操作,切实把
授权放权真正落下去。比如,《
清单》全面取消了事前备案的程序,要求在实践过程中,除干部管理外,不能再有“事前备案”“事前沟通一致”“备案同意后实施”的情形。二是更加聚焦企业的重点关切,确保
授权放权激发活力。对于具体
授权放权事项,我们事先广泛听取了企业意见,确保我们《
清单》能够直接回应企业的诉求,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需要说明的是,一些权利事项虽在其他文件中已有体现,但《
清单》作了强化,有的在授权对象上进行了拓展,有的在程序方面予以细化,有的体现了鲜明的支持态度,便于企业落实。三是更加强化分类授权,确保
授权放权精准到位。《
清单》提出的
授权放权事项,并不是“一揽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业,而是根据各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实际,将授权事项分为四种类型,包括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
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
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
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
授权放权事项4项。
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
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对于获得授权但未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
国资委将督促企业做出整改,根据情况收回相应的权利,定期对《
清单》内容进行更新,不断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地方
国资委按照国务院9号文要求,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和开展
授权放权工作,将已明确取消、下放的监管事项真正落实到位,并进一步授权、放权,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我们将加强指导督促,使
授权放权工作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有序推进、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