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五部委共同印发《
乘用车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与
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旨在建立节能与
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
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
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
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
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
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
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办法还规定,对传统能源
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
乘用车企业,不设定
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
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
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
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办法规定,用车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